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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人对于过度饮酒产生的问题相当熟悉,也探求减少酒精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。古希腊就不鼓励人们过度饮酒,他们习惯于喝稀释后(一份葡萄酒兑三份水)的葡萄酒。饮用未稀释过的葡萄酒或者是喝醉的人被认为是野蛮人。 (Nencini P. 1997, Subst Use Misuse, 32(1): 89-96)。在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哲学家——柏拉图的《法律篇》中,他描述了关于酒精的适当的行为。18岁以下的人喝酒是不允许的,他把它作为防止年轻人易激动的措施。年龄在1830岁之间的人被允许适度饮酒,而40岁以上的就没有任何限制了。 (Plato, The Laws, Book II)
       在中世纪,医生们开始描述过度饮酒引起的特异性病理性状。公元9世纪波斯医生穆罕默德·拉齐斯注意到经常醉酒能够导致神经错乱、偏瘫、猝死和众多其它疾病。在11世纪,君士坦丁堡的一个医生西缅·塞特写了他用石榴汁治疗因喝酒过度会导致肝发炎的事件。(Sournia J.C. 1990, A History of Alcoholism)